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8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889號

原告 張彩珍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 律師

被告 林皇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95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於期日到場為當事人之權利,當事人是否到場,基於私法自治而生之訴訟上處分主義,當事人應有自主決定之權利。本件被告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本院合法通知,其表明無意願由本院派法警提解到庭(見本院卷第69頁之意見陳報表),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商銀帳戶)做為驗證帳戶,用以申辦將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NEXTBANK,屬純網路銀行,下稱將來銀行帳戶)及其網路銀行帳號後,即交付將來銀行帳戶使用者代號及其密碼(以下合稱將來銀行帳戶資料)、國泰商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使用者代號及其密碼(以下合稱國泰商銀帳戶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嗣該名不詳之人取得將來銀行帳戶資料、國泰商銀帳戶資料後,基於一般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先由不詳之人於民國111年8月1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對原告誆稱公司增資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1分49秒,匯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至被告所申設之將來銀行帳戶內,隨後該款項遭轉出,原告因此受有6萬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引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3號刑事判決及其卷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5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電子卷宗查核無訛,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故意,交付將來銀行帳戶資料、

  國泰商銀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受詐騙集團之詐欺,因而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匯款6萬元至被告所申設之將來銀行帳戶內,因而受有6萬元之損害。被告幫助該詐欺、洗錢犯罪之人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自屬故意共同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損,且被告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6萬元,核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7日(見附民卷第9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㈤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徵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賴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