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上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榮棟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