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對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25號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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