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德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洪麗惠┌───────────────────────────────────────────────────────┐│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駿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嘉│93年12月12日│96,500元│RB0000000││││定代理人 張靜瑜 │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