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4月27日於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惠敏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0月30日│10,380元│BT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水上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