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告即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二庭
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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