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