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6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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