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簡慧娟~B法官黃莉莉~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