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強制執行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二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於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達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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