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16號原告 陳順竹 被告 謝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