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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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明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2
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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