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四九號)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三四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四、一五七九三、一四五五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一、一八五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鄭佾瑩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永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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