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文燦 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