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保險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上訴人 洪仲仁 輔助人 洪仲義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妙靜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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