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馮明通 、 吳淑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497,750元及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彈性房屋借款申請書、本票及欠款明細,查本票之票面金額係為350萬元,且經台中地方院法院92年執字第31960號參加分配得新臺幣3,253,681元,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本金497,750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