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政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文傑 間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繳交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再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472,094元。」,依此,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72,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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