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968號聲請人 劉淑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OFIKADAMAYANTI即 諾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票(票據號碼:CH572222)之付款地為何處?因依臺端所提出之本票所示,本院無從認定其付款地為何處。請具狀陳報其付款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