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如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如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如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年
9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0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8月3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656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洪如朋前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㈤因竊盜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確定,前開㈠至㈥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0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罪確定,前開案件,於97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10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