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劉玉芬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玉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9年9月23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壹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自行於99年9月23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100年8月2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於100年8月15日因未獲會晤被告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而將該文書合法寄存送達於龍興派出所,詎被告未按期到場接受執行,而聲請人為此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嗣並於100年9月2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
0年度桃檢秋執甲緝字第4216號對被告發佈通緝在案等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暨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即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拘票暨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