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8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4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甲○○與 莊順情 、 呂建樹 、 何俊陞 (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96年3月15日20時40分,在高雄市旗津區安樂巷209-18附1號旁空地前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撲克牌比點數大小之方式,賭博財物。每次每家發牌13張,由4人分別出牌3張,5張、5張,比點數大小,若3次出牌點數均為最小(即打槍),則輸新台幣(下同)200元,若3次出牌點數均為最大,則分別贏其他3人各400元(即全壘打),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21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賭資1400元及賭具撲克牌52張。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96年5月2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審函文及該函文上本院收案繫屬之印戳時間為憑。又被告業於96年5月6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註記被告於96年5月6日死亡,原因:急性心臟衰竭)在卷可參。因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繫屬本院之前,業已死亡,是本件檢察官對於已死亡之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