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2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
7號上列聲請人因與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彰化市於97年3月5日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以為釋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陳連發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