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鳳嬌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鳳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0,000元,由具保人林鳳嬌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逃匿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同受刑人到署,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80,000元沒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以上均為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8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