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撤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撤緩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鈞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鈞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鈞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民國104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04年6月23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4年1月7日故意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該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緩刑期內即104年9月8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2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受刑人住所係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證,是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次按就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時之情形,如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應撤銷緩刑之宣告,法院固無裁量空間。惟如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法院則應裁量其緩刑宣告得否撤銷。考其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75條第1項固已設有2款應撤銷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93條第3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故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查本件受刑人彭鈞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5月12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2號判決(下稱本案)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104年1月7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該院以104年度審簡字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於緩刑期內即104年9月8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20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則受刑人因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受緩刑宣告後,自更當循規蹈矩,始符合本案宣告受刑人緩刑之目的,竟不知警惕,屢犯同一罪質之案件,顯見其並無悔意,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情形。且本案緩刑期間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應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經聲請人多次通知受刑人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與警局協尋皆未果,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執行保護管束複數監督訪查表3紙在卷可稽,是認其行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亦合於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情形。又聲請人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符合同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撤銷受刑人彭鈞豪緩刑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