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 邱淑英 被上訴人 張本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