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告周秋菊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如有欠缺,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 呂紹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並未於訴狀表明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其請求所依據民事法上之請求權基礎及其事實為何,此均為訴訟合法要件。從而,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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