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告 陳王謙 被告通達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京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達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通達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6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