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三號
再審原告基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公司名稱變更前為偉強股份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銘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