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0日│96年11月19日(聲│97年1月24日(聲│97年1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請書誤載為「97年│請書誤載為「97年││││11月20日」)│1月25日」)│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524號│字第9524號│字第1346號│字第1346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8│97年度訴字第248│97年度訴字第1488│97年度訴字第1488││││號│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2月27日│97年2月27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97年5月27日│97年5月27日│97年6月26日│97年6月2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備註│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三至四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