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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