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7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並繳納現金後,已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