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及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犯洗錢防制法案件之犯罪日期應補充更正為「於93年5月17日起至同年5月22日止期間之某日」;另犯偽造文書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2年5月7日」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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