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35號
原 告 藍敬凱
兼
法定代理人 藍顯斌
陳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淇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簽名之起訴狀及繕
本。
二、本件所請求新台幣20萬3,114元,各請求項目及金額分別為
何,並陳報據以請求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及提出各項
請求之相關證據。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
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