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35號
原   告  藍敬凱

法定代理人  藍顯斌
       陳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淇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為未成年人,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居所等資料,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簽名之起訴狀及繕
  本。
二、本件所請求新台幣20萬3,114元,各請求項目及金額分別為
  何,並陳報據以請求之法律規定、請求權基礎,及提出各項
  請求之相關證據。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
  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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