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楊昇儒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楊昇儒│第一銀行台東│104年12月24│79,320元│HAxxxx60│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