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樓被告乙○○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卯字第一八二一號、執聲沒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一紙在卷可稽。受刑人所違反前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七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復經受刑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上訴字第一二九四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受刑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以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一0八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三份,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以南市警四刑字第0九八四四一五三三七0號函所附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以雄檢惟峰九八執助字第七九一號函覆無法代為執行暨拘票、拘提未到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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