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慶生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 邱卉汝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97年5月31日│112,000元│Y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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