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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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40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5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1091號提存事件提存後,以本院98年執全字第1025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相對人財產已於執行前移轉過戶,故未執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返還假扣押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之情形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準此,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假扣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並無庸法院裁定。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98年度執全字第1025號證明書、臺南縣歸仁地政事務所函、國庫存款收款書、98年度存字第1091號提存書、98年度裁全字第1403號假扣押裁定書、假扣押聲請狀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存字第1091號提存卷、98年度執全字第1025號假扣押卷(內含98年度裁全字第1403號)核閱無訛。惟本件聲請人已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等情,此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
5月11日南院龍98執全合字第1025號證明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庸另行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返還前揭擔保金,即得逕向法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至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自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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