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 商曜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文豪 等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壹
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相對人正式名稱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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