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石玉成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被告 徐金地 被告 林麗芬 被告 許欽源 被告 鄭美雲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李巧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30,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0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28,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