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王紫湄 訴訟代理人 傅國淵 被告 王美云 被告 王怡富 訴訟代理人 林伽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花蓮市○○段○○○○○○○○號,117地號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245,019元(計算式:1452.33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元),118地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73,443元(計算式:738.01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39,487元(元以下四拾五入)[計算式:(6,245,019+3,173,44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