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郁旭華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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