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10號原告 謝瑞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于鳳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1日第一審民事判決聲明不服,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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