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福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圓鴻國際有限公司、 紀炳裕 、 王民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圓鴻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紀炳裕、王民輝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不得對背書人請求票款)。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