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戴銘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瑋臨 、 徐彥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