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盧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宋志鴻、盧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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