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告 胡元旦 被告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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