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啓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啓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翁偉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