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甲○○(即林芝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因延展林芝事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林芝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林芝事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