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0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00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0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欣逢 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世萍 相對人即債務人一家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忠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欣逢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世萍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壹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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