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5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14│股票│1│1000││├──┼───────────────┼──────────────┼────┼───┼────┼───┤│002│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15│股票│1│1000││├──┼───────────────┼──────────────┼────┼───┼────┼───┤│003│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18│股票│1│1000││├──┼───────────────┼──────────────┼────┼───┼────┼───┤│004│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19│股票│1│1000││├──┼───────────────┼──────────────┼────┼───┼────┼───┤│005│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1-NC-000003│股票│1│100││└──┴───────────────┴──────────────┴────┴───┴────┴───┘